湖北籍女子余某在敦煌开美容美发店期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介绍他人卖淫。昨日记者从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美发店店主因拉皮条,构成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罪被终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 余某从湖北来到敦煌后,在沙州镇某宾馆内开了一家美容美发店,为了来钱快,余某动起了歪脑筋。2013年10月初的一天晚上,余某在店内收取了黄某的100元嫖资后,将黄某带到其租住房内,黄某同屈某发生了性关系。10月23日晚,黄某带领同事余某某来到余某的店里找小姐,余某分别收取了2人的100元嫖资后,将2人带到租住房内,企图与卖淫女发生性关系时被敦煌市公安局沙州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敦煌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余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牵线搭桥,其行为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判处余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 宣判后,余某以“原判认定的第二起犯罪属未遂、其有未遂、当庭自愿认罪、初犯等情节,应在5年以下量刑”为由提出上诉。2014年3月29日,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余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宋芳科 实习生董小莉) |